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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突发脑溢血致死 雇主被判赔偿14万
发布时间:2015-07-07 09:20来源:法院作者:申宁点击数:

 

雇工突发脑溢血致死  雇主被判赔偿14万
 
 
案情简介】
米脂县沙家店的高某雇请了佳县通镇的赵某开半挂车拉煤到内蒙古乌海市,卸了煤装上钢材,在休息吃饭期间突然头疼昏迷,后送往医院因脑干、桥脑干出血抢救无效死亡死者赵某的母亲及女儿要求高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90782元。高某某认为这是赵某自身疾病所致,不同意赔偿。近日,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对此案件作出判决,判处高某补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交通住宿费、停尸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0545元。
据了解,2014年8月份左右,高某雇佣原告之子赵某驾驶大货车搞运输钢材、煤炭等生意,在2014年12月13日十二点左右,原告之子赵某驾车从榆林拉煤到内蒙古乌海市,第二天早上八点多到达乌海市,在卸了煤之后,装上钢材后,当天下午1点多吃饭时,赵某头疼进而昏迷,后送至内蒙古蒙西医院又转至乌海市人民医院,最终因脑干、桥脑干出血于2014年12月14日下午17时29分抢救无效死亡。
赵某家属(即原告)认为,赵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请求法院判令高某某赔偿损失共计590782元。
高某认为,赵某的死亡不是受雇佣或者提供劳务造成的,而是自身疾病引起脑出血所致,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死者赵某的死亡赔偿金130060元,其母的赡养费5724元,其女的抚养费20034元,丧葬费22165元,交通、住宿费2796.50元,停尸费20000元,共计200779.50元,由被告高某赔偿140545.65元(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兑现)。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二、案件受理费10488.60元,由被告高某承担7342.02元,由原告承担3146.58元
案件评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子赵某在给被告高某开车搞运输,形成了雇佣关系,在雇佣期间死亡,被告高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赵某在雇佣期间因病死亡,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死者是累死的,由此应当减轻高某的责任。且在发病时,高某积极将赵某送往医院抢救,垫付医药费,按照公平责任原则,高某应当对此承担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