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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铡草操作失误腕部绞断被帮工者被判赔偿11万
发布时间:2015-08-18 15:53来源:法院作者:申宁点击数:

 

帮工铡草操作失误腕部绞断   被帮工者被判赔偿11万
案情简介】
原告姬某与被告朱某为邻村朋友关系, 2015年1月21日,原告帮忙给被告铡草,在铡草过程中,原告右手被铡草机绞入,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7天,并进行了右手腕部截肢术,花费医疗费5670元,住院诊断为:右手绞压毁损撕脱离断伤。经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五级伤残,安装腕离断假肢费10000元(含训练费),使用年限为3年。误工期为120天,营养期60天,存在部分护理依赖。原告就赔偿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只好诉来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02424元。
审理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十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姬某医疗费56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误工费3267元,营养费810元,护理费2700元,伤残赔偿金95184元,假肢安装及护理依赖费26320元,精神抚慰金25000元,共计159761元,由被告朱仁才赔偿111832.70元。(被告朱某已付原告姬某医药费8400元)
案件评析】
      法院认为: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要求责任人主管上存在过错,但该种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要求作为责任人的被帮工人主观上有过错,但是如果人身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帮工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人的责任。此案原告给被告帮工,在铡草过程中致原告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铡草过程中操作失误,而且考虑到被告在帮工中的受益情况及经济负担能力,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所以法院以责任划分为原则,以三七原则进行了此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