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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一“瘾君子”偷盗朋友财物 获刑又罚金
发布时间:2018-10-17 08:30来源:法院作者:法院点击数:

 榆林一“瘾君子”偷盗朋友财物  获刑又罚金

为图方便,许多人都有把现金、手机等财物放在车内的习惯,但这样很容易被不法分子顺手盗取。

近日,米脂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8年1月22日早晨 ,李驾驶朋友贺的大众高尔夫汽车载着贺姐妹二人去米脂县小区看房。8时40分左右将车停放在小区门口,三人共同进入水景家园售楼部。约一小时后,李独自一人回到车上,为筹毒资,朋友放在车后座上的一个黑色包中的3100元现金窃走,后趁着贺配合警察办案间隙开着贺的车离开了现场。

米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为吸食毒品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故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被告人李某吸食毒品的行为本来就违法,而且他为了筹集毒资居然将手伸到朋友包里行窃,不过终究还是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