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一“瘾君子”偷盗朋友财物 获刑又罚金
发布时间:2018-10-17 08:30来源:法院作者:法院点击数: 次
榆林一“瘾君子”偷盗朋友财物 获刑又罚金
为图方便,许多人都有把现金、手机等财物放在车内的习惯,但这样很容易被不法分子顺手盗取。
近日,米脂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8年1月22日早晨 ,李某驾驶朋友贺某的大众高尔夫汽车载着贺某姐妹二人去米脂县一小区看房。8时40分左右将车停放在小区门口,三人共同进入水景家园售楼部。约一小时后,李某独自一人回到车上,为筹毒资,将朋友贺某放在车后座上的一个黑色包中的3100元现金窃走,后趁着贺某配合警察办案间隙开着贺某的车离开了现场。
米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吸食毒品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故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被告人李某吸食毒品的行为本来就违法,而且他为了筹集毒资居然将手伸到朋友包里行窃,不过终究还是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